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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通报4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30 09:58:1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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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市自然资源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严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我局决定公开通报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江东新区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江东新区临江镇桂林村地段的土地实施填土建设护坡和硬底化道路。2025年3月,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508.48平方米(填土面积17092.98平方米,建筑物面积415.50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17185.14平方米、其他园地323.3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5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508.48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415.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542.76288万元。目前,已执行到位。

  二、和平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和平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内的土地实施建设河堤等设施,至2024年4月建成。2025年3月,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6929平方米,其中,水田10098平方米、旱地5206平方米、林地1600平方米、建设用地2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5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1692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966.49万元,因涉嫌构成破坏农用地罪,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

  三、和平县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超范围采矿案

  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和平县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瓷土矿。2024年2月,和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查,和平县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4年3月,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2月4日,和平县公安局向和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移送起诉,2024年12月6日,经和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属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平县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万元。

  四、龙川县张某丁等人盗采稀土案

  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张某丁等人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龙川县某地山林开采稀土。2024年6月27日,龙川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公安机关执法,现场查获稀土矿半成品约3.01吨和其他作案工具。经查,非法采矿采出稀土矿价值为561万元。张某丁等人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截至2025年12月,公安机关已抓获嫌疑人5人,其中移送起诉4人


  编辑| 张汉青

  校对| 谢芳卉

  审核| 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