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各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98色花堂 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公〔2025〕1号),《关于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河教基〔2008〕83号)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8〕64号)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23〕14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的文件规定存在冲突,即日起予以废止。
河源市教育局
2026年1月14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