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人社函〔2018〕252号
市教育局:
现就黄春源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实施的建议》(第20180026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符合“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财力状况不尽相同,必然导致县区间绩效工资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承担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教育教学效果、其他综合表现等合理拉开差距,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建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减小地区差异。加强管理,根据各类学校特点,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针对本校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并不断完善。
以上意见供参考。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